来源:广州应急管理 发布时间:2023-01-10
1月4日,广州市应急管理局通报了广州一公司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仍继续经营销售危化品被罚信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根据通报,2021年10月20日上午,某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甲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1年3月7日到期,现场抽查该公司2021年3月7日后的销售台账。该单位确认自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6月28日存在经营销售异戊酸乙酯、乙酸乙酯、丙酸乙酯等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为6577.5元。
据此,某区应急管理局以甲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甲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577.5元、并处人民币10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甲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金额,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经调解,综合法定减轻和酌定考虑情形确定罚款金额,调解书生效后甲公司已于规定时限内履行缴款义务。
市应急管理局援引关联法条
市应急管理局援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法要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对于逾期仍不提出换证申请的企业,视为该企业自动放弃换证请求,原过期的经营许可证作废,应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如果没有进行延期,却仍然从事危化品经营,一旦被发现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化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