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阳溢财税 发布时间:2022-06-16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批准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依法承担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品的法律责任,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业执照期满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按前款处罚。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管理条例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仍不符合停业整改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重复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重复使用前检查;
(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类型和特点储存相关安全设施和设备,或未定期维护安全设施和设备;
(三)危险化学品未存放在特殊仓库,或剧毒化学品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未存放在特殊仓库;
(四)未定期评估其安全生产条件的;
(五)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方法、方法或者数量;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
(七)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安全设施未定期检测。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或者使用伪造、变更营业执照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的,吊销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安全评估机构和安全评估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